close

張靜律師:檢察官濫權起訴 卻完全無法追究

(記者徐敏/綜合報導)30幾年前,李師科搶案跟王迎先命案造就了刑事被告的律師辯護制度,而洪仲丘命案,廢除了軍事審判制度。2018年7月13日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參與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一周年論壇表示,看到侯寬仁檢察官起訴書中提到養小鬼,就知道這是濫權起訴的起訴書,可是2007年7月13日三審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後,不管是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行政救濟、行政責任,都完全沒辦法追究侯寬仁檢察官。民法第186條第一項規定,必須舉證侯寬仁的侵權行為是故意及過失,但侵權行為的時效只有兩年,等到民事、刑事案件十年判決確定,早就過了時效。張靜表示,太極門冤錯案是典型的案子,台灣司法與稅法亟待改革。

    刑法第125條第三款提到,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者,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何證明他(檢察官)明知?張靜表示,實務上,受冤的被告不是被害人,國家才是被害人,所以被告沒辦法提自訴,只能往地檢署去告發檢察官,基本上地檢署的同僚不太可能會起訴他隔壁的同伴的。所以針對法官、檢察官特別在刑事責任的追究上,應該要像美國成立特別的檢察部門,因為台灣司法界的官官相護,非常嚴重,應從陪審制來審理。

    張靜指出,行政責任就更離譜了,監察院曾在2002年調查詳列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涉有8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懲處,並列為監察院人權保障重大績效的指標性案件,法務部說:對不起,按照行政責任的刑先懲後原則;但等到刑事案件定案了,法務部說:對不起,十年的行政處罰時效過了。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除非你能證明,還要檢察官因為執行案件被判有罪確定,才可以要求國家賠償,所以被害人要向國家賠償,也求償無門。

    看到審理太極門行政訴訟案的行政法院法官完全無視,或全然不懂證據法則,把濫權起訴的起訴書當成課稅的依據,張靜主張修改法官法,讓法官有淘汰機制。他提出兩點建議:一、要有一部詳列刑事、民事及行政的證據法則,目前的證據法則散列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既不嚴謹也不周延,甚至彼此互相矛盾;二、要對法官或檢察官特別追究,陪審出來追究是比較合理,否則法官要判自己同僚法官很難,當然也包括了修改法官法,去追究法官的淘汰機制,以及行政責任。

    稅法、稅制上,張靜主張:一、廢除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回歸普通法院。因為普通法院比較重視人權,行政法院好像是專門維護官權的法院;二、廢除稅務法庭法官的辦案獎金;三、嚴格挑選稅務專業法官,絕不能再發生像去年62位提出申請的行政法院法官,明明應該就地正法,結果被就地合法成為稅務專業法官;四、廢除訴願制度,就算有,也絕對要廢除繳交1/2稅金或提供擔保的訴願制度;五、廢除稅捐稽徵機關的強制處分權,權限回歸法官,包括限制出境、扣押、查封人民財產;六、透過部分遴選,淘汰法官,這跟考試及格的法官做良性循環,未來再抉擇是遴選法官,還是原來考試通過的法官,比較公平有正義?

圖說、張靜律師表示,2007年7月13日三審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後,不管是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行政救濟、行政責任,都完全沒辦法追究侯寬仁檢察官。

arrow
arrow

    Brookboo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